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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國民共和國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經由過程 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國民代表年夜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船舶
第一節 船舶一切權
第二節 船舶典質權
第三節 船舶優先權
第四節 船舶留置權
第三章 船員
第一節 普通規則
第二節 船主
第四章 海上貨色運輸合同
第一節 普通規則
第二節 承運人的義務
第三節 托運人的義務
第四節 運輸單證
第五節 電子運輸記載
第六節 貨色交付
第七節 合同的變革息爭除
第八節 多式聯運合同的特殊規則
第五章 海上搭客運輸合同
第六章 租船合同
第一節 普通規則
第二節 航次租船合同
第三節 按期租船合同
第四節 光船租賃合同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九章 海難救助
第十章 配合海損
第十一章 海事賠還償付義務限制
第十二章 船舶油污傷害損失義務
第一節 普通規則
賓利零件第二節 船舶油類淨化傷害損失義務
第三節 船舶燃油淨化傷害損失義務
第十三章 海上保險合同
第一節 普通規則
第二節 合同的訂立、解除和讓渡
第三節 被保險人的任務
第四節 保險人的義務
第五節 保險標的的喪失和委付
第六節 保險賠還償付的付出
第十四章 時效
第十五章 涉外關系的法令實用
第十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調劑海上運輸關系、船舶關系,維護當事人各方的符合法規權益,加大力度陸地生態周遭的狀況維護,增進海上運輸和經濟商業高東西的品質成長,制訂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海上運輸,是指海上貨色運輸和海上搭客運斯柯達零件輸,包含海江之間、江海之間的中轉運輸。
第三條 本法所稱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變動位置式裝配,可是用于軍事的、當局公事的船舶和20總噸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含船舶屬具。
第四條 船舶經依法掛號獲得中華國民共和國國籍,有權吊掛中華國民共和國國旗飛行。
船舶未依法吊掛中華國民共和國國旗或許守法吊掛其他國度、地域或許組織的旗號飛行的,由有關機關責令矯正,并依法究查法令義務。
第五條 中華國民共和國口岸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由依法獲得中華國民共和國國籍的船舶運營。可是,法令、行政律例還有規則的除外。
非經國務院路況運輸主管部分依法批準,本國籍船舶不得運營中華國民共和國口岸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
第六條 國務院路況運輸主管部分、有關處所國民當局及其路況運輸主管部分依法對海上運輸運動實行監視治理。
第二章 船舶
第一節 船舶一切權
第七條 船舶一切權,是指船舶一切人依法對其船舶享有占有、應用、收益和處罰的權力。
第八條 船舶一切權的建立、變革、讓渡和覆滅,應該向船舶掛號機關掛號;未經掛號,不得抗衡好心第三人。
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對融資租賃船舶享有的一切權,未經掛號,不得抗衡好心第三人。承租人應該依照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付出房錢。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公道刻日內仍不付出房錢的,出租人可以懇求付出所有的房錢;也可以解除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并發出融資租賃船舶。
船舶一切權的讓渡,應該簽署書面合同。
第九條 船舶由兩個以上的法人、不符合法令人組織或許天然人共有的,應該向船舶掛號機關掛號;未經掛號,不得抗衡好心第三人。
船舶權力人、短長關系人、有關國度機關可以依法查詢船舶一切權的掛號狀態。
第十條 建造中的船舶的一切權,當事人對其回屬有商定的,依照商定;沒有商定或許商定不明白的,回造船人一切。
第二節 船舶典質權
第十一條 船舶典質權,是指典質權人對于典質人供給的作為債權擔保的船舶,在債權人不實行到期債權或許產生當事人商定的完成典質權情況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船舶優先受償的權力。
第十二條 船舶一切人或許船舶一切人受權的人可以建立船舶典質權。
船舶典質權的建立,應該簽署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 船舶典質權的建立、變革、讓渡和覆滅,應該向船舶掛號機關掛號;未經掛號,不得抗衡好心第三人。
船舶典質權掛號,由典質權人和典質人配合向船舶掛號機關打點。
船舶典質權掛號,包含下列重要項目:
(一)船舶典質權人和典質人的姓名或許稱號、居處;
(二)典質船舶的稱號、國籍、船舶一切權證書的頒布機關和證書號碼;
(三)所擔保的債務數額、受償刻日;
(四)典質權掛號的時光。
船舶典質權的掛號狀態,答應大眾查詢。
第十四條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建立船舶典質權。
建造中的船舶打點典質權掛號,應該按照有關規則向船舶掛號機關提交有關文件。
第十五條 除合同還有商定外,典質人應該對典質船舶停止保險;未保險的,典質權人有權對該船舶停止保險,保險費由典質人累贅。
第十六條 除船舶共有人還有商定外,以共有船舶建立典質權的,依照下列情況處置:
(一)船舶按份共有的,應該獲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共有人的批准;
(二)船舶配合共有的,應該獲得全部共有人的批准。
船舶共有人建立的典質權,不因船舶共有權的朋分而受影響。
第十七條 船舶典質權建立后,典質人可以讓渡典質船舶。當事人還有商定的,依照其商定。典質船舶讓渡的,船舶典質權不受影響。
第十八條 船舶典質擔保的債務讓渡的,典質權一并讓渡,可是法令還有規則或許當事人還有商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統一船舶建立兩個以上船舶典質權的,其了債次序依照以下情況斷定:
(一)船舶典質權曾經掛號的,依照掛號的時光先后次序受償;
(二)船舶典質權曾經掛號的先于未掛號的受償;
(三)船舶典質權未掛號的,依照擔保的債務比例受償。
第二十條 典質船舶毀損、滅掉或許被征收的,典質權人可以就取得的保險金、賠還償付金、抵償金等優先受償。
第三節 船舶優先權
第二十一條 船舶優先權,是指海事懇求人按照本律例定,向船舶一切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治理人或許船舶運營人提出海事懇求,對發生該海事懇求的船舶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力。
第二十二條 下列各項海事懇求具有船舶優先權:
(一)船主、船員和其他船上在崗職員因在船上任務發生的薪水、其他休息報答、船員遣返所需支出、社會保險所需支出的給付懇求;
(二)在船舶營運中產生的人身傷亡的賠還償付懇求;
(三)船舶噸稅、引航費和其他口岸規費的繳付懇求;
(四)海難救助的救助金錢的給付懇求;
(五)在船舶營運中因侵權行動發生的財富賠還償付懇求,可是不包含本船所載的貨色、集裝箱和搭客行李的滅掉或許破壞的賠還償付懇求。
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締結或許餐與加入的國際公約或許法令、行政律例的強迫性規則,曾經獲得平易近事義務保險或許具有響應的財政包管的,在該保險或許財政包管的范圍內,前款第二項、第五項規則的海事懇求不具有船舶優先權。
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項海事懇求,依照次序受償。可是,第四項海事懇求,后于第一項至第三項產生的,應該先于第一項至第三項受償。Porsche零件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中有兩個以上海事懇求的,不分先后,同時受償,缺乏受償的,依照比例受償;第四項中有兩個以上海事懇求的,后產生的先受償。
第二十四條 因行使船舶優先權發生的訴訟所需支出,保留、拍賣或許變賣船舶和分派船舶價款發生的所需支出,以及為海事懇求人的配合好處而付出的其他所需支出,應該從船舶拍賣或許變賣所得價款中先行撥付。
第二十五條 船舶優先權不因船舶一切權的讓渡而覆滅。可是,船舶讓渡時,船舶優先權自法院應受讓人請求予以通知佈告之日起滿六旬日不可使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則的具有船舶優先權的海事懇求產生讓渡或許代位的,該項船舶優先權隨之轉移。
第二十七條 船舶優先權應該經由過程法院拘留收禁發生優先權的船舶行使。
第二十八條 除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則的情況外,船舶優先權因下列緣由之一而覆滅:
(一)自發生之日起滿一年不可使;
(二)船舶被法院依法拍賣或許變賣;
(三)船舶滅掉。
前款第一項規則的一年刻日不得中斷或許中止。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則的海事懇求具有的船舶優先權的一年刻日,自海事懇求人從其任職的船舶上離船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 本節規則不影響本法第十一章關于海事賠還償付義務限制規則的實行。
第四節 船舶留置權
第三十條 船舶留置權,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依照商定付出船舶建造或許補綴所需支出時,留置曾經符合法規占有的船舶,并就該船舶優先受償的權力。
汽車零件貿易商 船舶留置權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建造或許補綴的船舶時覆滅。
船舶留置權先于船舶典質權受償,后于船舶優先權受償。
第三十一條 除還有商定外,造船人、修船人留置船舶滿六旬日后,債權人仍不實行債權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定以留置船舶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船舶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十二條 在留置時代,船舶被法院拘留收禁并拍賣、變賣的,不影響船舶留置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力。
第三章 船員
第一節 普通規則
第三十三條 船員,是指包含船主在內的船上一切任職職員。
第三十四條 中國籍船員應該按照有關船員治理的法令、行政律例的規則獲得響應的船員適任證書和安康證實。
本國籍船員在中國籍船舶上任務的,依照有關船員治理的法令、行政律例的規則履行。
第三十五條 從事國際飛行船舶的中國籍船員,應該依法持有中華國民共和國海事治理機構頒布的船員證和有關證書。
第三十六條 船員用人單元應該按照有關法令、行政律例和中華國民共和國締結或許餐與加入的有關船員休息與社會保證國際公約的規則,與船員訂立休息合同。
船員的任用和船員休息與社會保證方面的權力任務,本法沒有規則的,實用有關法令、行政律例的規則。
第二節 船主
第三十七條 船主擔任治理和批示船舶。
船主在其權柄范圍內發布的號令,船員、搭客和其他在船職員應該履行。
船主應該采取需要的辦法,維護船舶和在船職員、文件、郵件、貨色以及其他財富,防治船舶淨化生態周遭的狀況。
第三十八條 為保證在船職員和船舶的平安,船主有權對在船上涉嫌停止守法犯法運動的職員采取禁閉或許其他需要辦法,并避免其藏匿、撲滅、捏造證據。
船主采取前款辦法,應該制作案諜報告書,由船主和兩名以上在船職員簽字,連同涉嫌守法犯法運動的職員送交有關機關處置。
第三十九條 船主應該將船上產生的誕生或許逝世亡事務記進帆海日志,并在兩名證人的餐與加入下制作證實書。逝世亡證實書應該附有逝世者遺物清單。逝世者有遺言的,船主應該予以證實。逝世亡證實書和遺言由船主擔任保管,并送交家眷或許有關方面。
第四十條 船舶產生海上變亂,危及在船職員和財富平安時,船主應該組織船員和其他在船職員努力施救。在船舶漂浮、撲滅不成防止的情形下,船主有權作出棄船決議。
棄船時,船主應該采取一切辦法,起首組織搭客平安離船,然后設定船員離船,船主應該最后離船。在離船前,船主應該批示船員努力挽救帆海日志、輪機日志、油類記載簿、無線電記載簿、本航次應用過的海圖和文件,以及珍貴物品、郵件和現金,批示船員封閉油艙閥門等裝備以避免或許削減淨化產生。
第四十一條 船主治理船舶和批示船舶的義務,不因引航員引領船舶而解除。
第四十二條 船主在飛行中逝世亡或許因故不克不及履行職務時,應該由駕駛員中職務最高的人代表船主職務;鄙人一個口岸停航前,船舶一切人、船舶運營人或許船舶治理人應該指派新船主接任。
第四章 海上貨色運輸合同
第一節 普通規則
第四十三條 海上貨色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擔任將托運人托運的貨色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包含國際海上貨色運輸合同和中華國民共和國口岸之間的國際海上貨色運輸合同。
第四十四條 本章下列用語的寄義:
(一)承運人,是指自己或許委托別人以自己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色運輸合同的人。
(二)現實承運人,是指接收承運人委托或許轉委托,現實實行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則的所有的或許部門承運人任務的人。
(三)托運人,是指:
1.自己或許委托別人以自己名義或許委托別人為自己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色運輸合同的人。
2.自己或許委托別人以自己名義或許委托別人為自己將貨色交授與海上貨色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四)收貨人,是指有權提取貨色的人。
(五)貨色,包含運動物和由托運人供給的用于集裝貨色的集裝箱、貨盤、車輛或許相似的裝運用具。
(六)運輸單證,是指提單、海運單以及其他證實海上貨色運輸合同和貨色曾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許裝船的單證。
(七)提單,是指用以證實海上貨色運輸合同和貨色曾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許裝船,以及承運人包管據以交付貨色的單證。
第四十五條 違背本章規則的海上貨色運輸合同和作為合同證實的提單或許其他運輸單證中的條目,以及將貨色的保險好處讓渡給承運人的條目或許相似條目有效。此類條目的有效,不影響該合同和提單或許其他運輸單證中其他條目的效率。
第四十六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則不影響承運人在本章規則的承運人義務和任務之外,增添其義務和任務。
汽車材料第二節 承運人的義務
第四十七條 承運人對集裝箱裝運的貨色的義務時代,是指從裝貨港接受貨色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色時止,貨色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所有的時代。承運人對非集裝箱裝運的貨色的義務時代,是指從貨色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色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所有的時代。在承運人的義務時代,貨色產生滅掉或許破壞,除本節還有規則外,承運人應該承當賠還償付義務。
前款規則,不影響承運人就非集裝箱裝運的貨色在裝船前和卸船后所承當的義務告竣任何協定。
第四十八條 承運人在船舶停航前和停航那時,應該謹嚴處置,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況,妥當裝備船員、設備船舶和裝備供給品,并使貨艙、船舶其他載貨地方以及承運人供給的載貨集裝箱適于并能平安收受、載運和保管貨色。
國際海上貨色運輸的承運人,還應該在航程中盡到前款任務。
第四十九條 承運人應該妥當、謹嚴地接受、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顧、卸載和交付所運貨色。
第五十條 承運人應該依照商定的或許習氣的或許地輿上的航路,將貨色運往卸貨港。
船舶在海上或許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為救助或許打算救助人命或許財富而產生的繞航或許其他公道繞航,不屬于違背前款規則的行動。
第五十一條 貨色未能在明白商定的刻日內,在商定的卸貨港交付的,組成遲延交付;國際海上貨色運輸中,貨色未能在公道刻日內交付的,也組成遲延交付。
除按照本章規則承運人不承當賠還償付義務的情況外,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致使貨色因遲延交付而滅掉、破壞或許遭遇其他經濟喪失的,承運人應該承當賠還償付義務。
承運人未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則的刻日屆滿六旬日內交付貨色,有權對貨色滅掉提出賠還償付懇求的人可以以為貨色曾經滅掉。
第五十二條 在義務時代貨色產生的滅掉、破壞,或許遲延交付是由于下列緣由之一形成的,承運人不承當賠還償付義務:
(一)船主、船員、引航員或許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船舶或許治理船舶中的錯誤;
(二)船上火警,可是由于承運人自己的錯誤所形成的除外;
(三)天災,海上或許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風險或許不測變亂;
(四)戰鬥或許武裝沖突、海盜或許可怕運動;
(五)當局或許主管部分的行動、檢疫限制,或許非因承運人、現實承運人或許其受雇人、代表人緣由惹起的司法拘留收禁;
(六)罷工、復工或許休息遭到限制;賓士零件
(七)在海上或許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打算救助人命或許財富;
(八)托運人、貨色一切人、收貨人或許他們的受雇人、代表人的行動;
(九)貨色的天然特徵或許固出缺陷;
(十)貨色包裝不妥或許標志完善、不清;
(十一)經謹嚴處置仍不克不及發明的船舶潛伏缺點;
(十二)非由于承運人、現實承運人或許其受雇人、代表人的錯誤形成的其他緣由。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不實用于國際海上貨色運輸。
承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則免去賠還償付義務的,除第二項規則的緣由外,應該承當舉證義務。
第五十三條 因運輸運動物固有的特別風險形成運動物滅掉、傷害損失或許遲延交付的,承運人不承當賠還償付義務。可是,承運人應該證實其曾經實行托運人關于運輸運動物的特殊請求,并證實依據現實情形,滅掉、傷害損失或許遲延交付是由于運輸運動物固有的特別風險形成的。
第五十四條 承運人在艙面上載運貨色,應該與托運人告竣協定,或許合適航運通例,或許合適有關法令、行政律例的規則。
承運人按照前款規則將貨色裝載在艙面上,對由于此種載運的特別風險形成的貨色滅掉、破壞或許遲延交付,不承當賠還償付義務。
承運人與托運人告竣協定在艙面上載運貨色的,應該在提單中載明;未載明的,不得抗衡好心第三人。
第五十五條 貨色的滅掉、破壞或許遲延交付是由于承運人或許承運人的受雇人、代表人不克不及免去賠還償付義務的緣由和其他緣由配合形成的,承運人僅在其不克不及免去賠還償付義務的范圍內承當賠還償付義務;可是,承運人對其他緣由形成的滅掉、破壞或許遲延交付應該承當舉證義務。
第五十六條 貨色滅掉的賠還償付額,依照貨色的現實價值盤算;貨色破壞的賠還償付額,依照貨色受損前后現實價值的差額或許貨色的修復所需支出盤算。
貨色的現實價值,依照在交貨地交付汽車冷氣芯時的市場價錢盤算;不克不及斷定在交貨地交付時的市場價錢的,依照貨色裝船時的價值加保險費加運費盤算。
前款規則的貨色現實價值,賠還償付時應該減往因貨色滅掉或許破壞而少付或許免付的有關所需支出。
第五十七條 承運人對貨色滅掉或許破壞的賠還償付限額,依照貨色件數或許其他貨運單元數盤算,每件或許每個其他貨運單元為666.67盤算單元,或許依照貨色淨重盤算,每千克為2盤算單元,以此中賠還償付限額較高的為準。可是,托運人在貨色裝運前曾經申報其性質和價值并在提單中載明,或許承運人與托運人曾經另行商定高于本條規則的賠還償付限額的除外。
貨色用集裝箱、貨盤、車輛或許相似裝運用具集裝的,提單中載明裝在此類裝運用具中的貨色件數或許其他貨運單元數,視為前款規則的貨色件數或許其他貨運單元數;未載明的,每一裝運用具視為一件貨色或許一個其他貨運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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